森林是我國重要的自然資源,在防止水土流失,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我國《森林法》規定,砍伐林木需要辦理林業采伐許可證。但很多人并不了解這一規定,隨意砍樹,便會受到法律的制裁。近日,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濫伐林木案,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若干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:2017年9月中旬,被告人張某購買了劉某位于清城區源潭鎮洞尾村委會良洞村“高山”林地的桉樹。2017年9月底至10月中旬期間,被告人張某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,擅自雇請工人砍伐了“高山”林地的桉樹,并雇請拖拉機將桉樹裝運至木廠出售。經鑒定,被砍伐的林木蓄積量為153.8立法米。2017年10月26日,被告人張楊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規,濫伐林木,數量巨大,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。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,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,是自首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考慮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,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,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,可對其適用緩刑,故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
 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“違反森林法的規定,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數量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量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”而在部分地區,很多人存在只要是自家的樹就可以隨意砍的錯誤認識。因此,法官提醒廣大民眾,砍伐林木前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,不要以身試法!(刑庭 潘文靜、麥煥瓊)